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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1761号 原告: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益阳市长盛铝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