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389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诚信路2号二楼1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3895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