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委托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悦,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诚信路2号二楼1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申请执行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2021年3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3月26日,本案执行被执行人1114048.67元(含执行费1064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114048.67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