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349号
申请执行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委托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悦,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诚信路2号二楼1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
申请执行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玉成(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5101××××)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刘玉成为被执行人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河北上达贸易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刘玉成(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5101××××)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刘玉成(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5101××××)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854309.67元。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