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531民初1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4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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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某某政府。
。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