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23717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滨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经理。
被告:泰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泰良路第三棉纺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东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某有限公司、东营某乙有限公司、东营某甲有限公司、泰安某有限公司、济南东方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