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遥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2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556号院内三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