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81民初208号
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华路399号国际华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花园第2幢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