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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通德劳务有限公司防城港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防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司机,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经商,住所地广西东兴市。
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港口区金花茶大道1号楼201。
负责人***,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平安保险公司员工,住防城港市中心区。
被告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盟花园第2栋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东兴市,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通德劳务有限公司防城港支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港小区A2幢8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通德劳务有限公司防城港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通德劳务有限公司防城港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通德劳务有限公司防城港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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