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81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东兴市东盟花园第2幢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东兴市东盟大道工商局办公大楼对面喜盈门花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757.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因房子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车辆、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