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九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插旗街42号江岸国际3幢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M75N7Y。
法定代表人:李松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张家坝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BHCXG。
法定代表人:龚于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九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于2022年3月24日依法向上诉人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泽端
审判员王勐视
审判员谢长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雷书彦
书记员高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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