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三联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浙江三联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三联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