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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4550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董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