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李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8394号
原告:谭某,女,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不详。
被告:李某,男,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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