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6521号
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23.29元,减半收取计13611.65元,由原告重庆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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