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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周某某,重庆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7767号 原告: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重庆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重庆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