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周某某,重庆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7767号
原告: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重庆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重庆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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