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81民初2912号
原告:福建省燕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福建省燕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盛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燕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燕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