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广西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68140233。
 法定代表人:陈治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兵,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族,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div>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兵,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1310813H。
 法定代表人:李林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健,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农垦昌菱农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派罗屯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CKB989。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健、***及原审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农垦昌菱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4.12元和上诉人广西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37元,本院分别退回给上诉人**和上诉人广西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崔 静
 审 判 员  李丽莉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景山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