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2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
法定代表人:卢智凯。
被执行人: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人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人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34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谢金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