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81民初536号
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061707536M(1-1)。
法定代表人:黎庆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1310813H。
法定代表人:李林坤。
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家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杏梅
书 记 员 曾繁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