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由微软公司承担。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微软笔记本电脑是网上购买的二手又没有购买证明,所以不是合法用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网上立案阶段**提出的案由是消费者权益,而立案庭工作人员要求改成产品责任。立案庭与审判员对案由的认知不同不能因此对**产生不利的判决。(三)微软公司若认为其没有破解密码的义务,应该由微软公司证明。法律应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自述涉案电脑是在网上购买的二手电脑,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取得涉案电脑,故原审对其合法消费者的身份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密钥的设置和保存只有设置人自己知道,忘记密钥只能自行承担后果。**自认所涉密钥系其自行设置,其将密钥遗失导致电脑无法正常使用,并非电脑质量问题所致。**未能证明微软公司有破解密码的义务,其以产品责任为由要求微软公司维修电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