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579号
原告:北京扬子快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9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88号2幢3号楼601-057即6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东路1号院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扬子快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扬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扬子快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北京扬子快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