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502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