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502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