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7099号
原告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与被告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童 磊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宋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