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2612号
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鸦岭镇先进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51271569。
法定代表人:贠庆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洛忠、刘丹华(实习),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号楼13层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8601503L。
法定代表人:王思海,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等进行保全,保全限额17万元。申请人出具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等共计17万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