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院**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1568601503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州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剩余案款***与王国理、***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3执14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