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思海。
被告: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郭艳梅。
被告: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卓。
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 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轩君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