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16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4号楼1单元16层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X3KK3J。
法定代表人陈鲁健。
委托代理人陈溢超,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号楼13层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8601503L。
法定代表人王思海。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16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七千四百八十三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