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169号
申请人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4号楼1单元16层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X3KK3J。
法定代表人陈鲁健。
委托代理人陈溢超,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号楼13层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8601503L。
法定代表人王思海。
申请人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748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七千四百八十三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