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1662号
原告: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27484C,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47幢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41410020,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04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润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6元,减半收取93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8元,由原告海富泰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