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2民初812号
原告:山东联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黄路1234号北大时代朗润园16号楼1-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寨里镇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联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