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共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共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815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共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壹号众创空间园区201-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共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变更诉讼请求),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