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2民初3452号 申请人: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青泥洼桥支行账户(账号为34×××62)存款299192元,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青泥洼桥支行账户(账号为34×××62)存款2991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