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781号
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9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云川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2层24-1303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云川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