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81民初919号 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罗家房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发,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YX-202005-SMW-01《产品采购(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原告为乙方、出卖人,被告为甲方、买受人,合同标的物为电线电缆,规格型号为YJV223*35+1*16,合同价款合计51000元,交货地点为吉林省四平市;交货日期:现货;运输方式及费用由甲方(即被告)承担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付预付款20000.00元,余款31000.00元于7月24日结清。支付方式为电汇:关于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原告、被告在该份第十二条一款2项(2)约定:“乙方货到现场后,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拉回,不再供货所产生运费,损耗等其他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总货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依约发货,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收到了全部合同标的物,且全部验收使用,没有提出任何的质量及数量等方面异议,但却毫无诚信,肆意违约,拒绝支付尚欠货款31000元。虽然原告曾无数次的催讨,但始终无果,其行为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乙方企业注册地法院审理”。因此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原被告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当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据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我如前之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000元;2、支付违约金31000元×30%=9300元;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以“**”作为常用名字进行使用。2020年5月24日,被告***与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即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甲方(即被告***)出售型号为YJV22电线电缆,数量为1000盘,单价51元,合计金额51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0000元,余款(31000元)7月24日结清,并约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拉回,不再供货所产运费,损耗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总货款30%的违约金。被告***在合同上签署其常用名“**”,同时在签名处捺印。2020年5月24日,被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支付预付款20000元。剩余货款310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1月29日,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产品采购合同,欠条,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诉讼事实及提交的证据确定本案争议事实。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同时双方对货款金额、付款方式、违约后果等达成合意,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现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将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1000元及违约金93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