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UMNGK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本院在执行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8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或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有关消费的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