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668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锐亿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我院审理终结,并于作出(2021)辽020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敏
法官助理 程雨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