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34民初234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中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安大道66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2324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账号:3605********)资金345134.97元进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赣州市××道××号××广场××号楼××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赣(2021)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账号:3605********)资金345134.97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价值相同的位于赣州市××道××号××广场××号楼××室[房房产证号:赣(2021)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