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2894号
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树营大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921732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优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望朔村3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006361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优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