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

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执594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树营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受理的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频安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印制费49109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息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4.75%为限)。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