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2民初1369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1栋18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9FCR09E。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