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8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荆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6号1-2栋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0946015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行政学院),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航空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04207070967。
法定代表人:**,系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行政学院)(以下简称荆门党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荆门党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对周六周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的判决。2、判令**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工资64512元(512天*63元*2倍)。事实与理由:1、**2014年10月20日与《荆门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荆门党校做保安,2020年8月,荆门党校搬家被辞退。2、**在荆门党校上班期间,荆门党校安排保安人员3人,要求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也就是每人每天必须上班8小时,有党校保安人员值班时间表、党校校园保安岗位职责可以证明。近6年来,3名保安没有休息一天,每人平均每星期上班时长最少56小时、最长76小时(76小时为有学员在党校学习时的时间),远超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每月最少加班64小时,最长144小时(144小时为有学员在党校学习时的时间),远超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而且**尽职尽责圆满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3、**于2020年10月16日提出仲裁申请,荆东劳人仲裁(2020)18号裁决书只认定1个月的周六周日加班费,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对周六周日加班费的诉求不予支持,也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既然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就是认定3人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人在岗。《党校校园保安岗位职责》第1条、第2条、第3条有规定,《党校保安人员值班时间表》对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也有规定,《党校校园保安岗位职责》还规定有3个记录档案:来校车辆登记记录、当天值班记录、夜班查询记录,能证明**周六周日在加班的事实,此3个原始证据应由党校提供。4、2014年11月2020年2月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拿的是最低基本工资,合同上也没有其他工时认定,至于其他说辞,**劳务公司和荆门党校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完全采纳**的证据,未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劳务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荆门党校答辩称,不存在学校需要向**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即使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能按两倍或者三倍计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时间,学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考虑了工作性质进而确定**的工资。另外,虽然荆门党校没有上诉,仅仅是判决的第一项即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7486.9元对党校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原审原告**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的加班工资,按月工资1380元计算,共计11340元;2、**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周六、周日2倍的加班工资,共计69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由**劳务公司派遣至荆门党校做从事门房保安工作。**于2020年8月30日离职,双方确认月平均为工资1133元。因加班工资争议,**向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0月至2020年8月的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的加班工资12870元;支付2014年10月至2020年8月的周六、周日2倍加班工资71500元。2020年12月8日,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荆东劳人仲裁(2020)18号裁决书,裁决**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015.17元。**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认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至荆门党校做从事门房保安工作,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依约向荆门党校提供劳务。2020年2月29日**年满6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20年3月1日以后**仍在荆门党校工作,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关系部分,不属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即使**存在加班事实,亦只能获得相应的同等报酬而不是加班费,对**主张的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加班费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适用工时制度认定。我国的工时制度分别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荆门党校均认可上班实行三人轮班制度。荆门党校有学员期间(荆门党校认可每年四个月),每周两人上白班,时间为7:30至18:00,其中11:00至14:00轮流午餐,一人值晚班,无学员期间三人按天轮岗。门卫安保岗位工作性质有其特殊性,荆门党校门卫安保岗虽然要确保24小时有人在岗,但用人单位预留了吃饭时间,安排了休息设施,应合理扣除吃饭、睡觉休息的时间,**的实际工作时间与上岗时间是不一致的,即工作时间短于上岗时间,故对工作时间应进行适当折算,不宜机械认定。**、荆门党校双方实际履行了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因此对**主张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法核算。
关于**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就其实际加班情况进行举证,虽然其提交的党校安保人员值班时间表等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执行期间,但考虑到双方均认可荆门党校门房保安岗有三人轮岗,的确存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在**、荆门党校双方均无法明确每天具体的值班安排的情况下,一审根据值班人数、值班时间依法予以酌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核算,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法定节假日共59天,则荆门党校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7486.9元(1380元/月÷21.75×59×200%)。
关于荆门党校主张的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提出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的时效期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荆门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行政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7486.9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荆门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行政学院)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2020年8月30日**离职”有异议,认为应是2020年8月30日**被辞退,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劳务公司、荆门党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核,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东劳人仲裁[2020]18号裁决书,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其中包括离职原因和离职时间,离职原因为单位搬地址要求**离职,离职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故一审关于“2020年8月30日**离职”的表述并无不当,但遗漏了离职原因,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荆门党校因搬地址,要求**离职。
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主张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工资64512元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在与**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荆门党校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关于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从事的系门房保安工作,工作岗位为轮班制,其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时制,一审适用综合工时制计算**的加班费并无不当。因在综合工时制下,周六、周日也视为正常工作日,故**主张周六、周日2倍加班工资的诉请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