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金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荆门市金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5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荆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门市金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6号1-2栋10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夏霏,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行政学院)。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航空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党校常务副校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荆门市金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保劳务公司)、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行政学院)(以下简称荆门党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撤销原判,再审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
由概括为:申请人2014年11月到2020年2月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综合工时制》规定以及本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认为,用《综合工时制》计算工时每人每天平均上班还是8小时,每周上班最少56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第四章规定的44小时;关于二班倒上班,被申请人陈述倒班是有学员学习时中午安排的吃饭时间,不再此次诉讼之中,被申请人还提出“保安岗位工作性质由其特殊性”的特殊性,申请人不理解;我们一个人上班,吃饭也在岗位,边吃边值班,晚上上班不睡觉。申请人以《综合工时制》计算工时,认为法定假星期六、星期日在上班属于正常上班,不认定为是法定假星期六星期日的加班,是错误的。《综合工时制》计算平均上班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二审法院认为**诉求周六周日加班费并无不当,只是于法无据;但**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周六周日在加班,如果被申请人再提交“来校车辆登记记录”“当天值班记录”“夜班巡查记录”三个原始证据,就更能证明事实。故请求再审改判支持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法定三倍加班工资;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内周六周日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审法院对**所主张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以及周六周日2倍的加班工资处理依据是否充分。
本案系**提起的劳动争议,其主要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由金保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的加班工资,按月工资1380元计算,共计11340元;二是由金保劳务公司、荆门党校支付2014年11月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十二条
规定,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表明周六周日即使上班,仍属于正常工作,不属于加班,故原审法院对**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周六周日加班2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应当对实际加班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加班实际执行期间,但**、荆门党校均认可门房保安岗位系由三个人轮流值守,且存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客观实际,原审法院根据值班人数、值班时间酌定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法定节假日共59天,并据此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核算出荆门党校应
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7486.9元(1380元/月÷21.75×59×200%),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审查期间,**没有对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交新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提出的二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采取对当事人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余惠明
审 判 员  梅启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艳
书 记 员  万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