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商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553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珠江路**(商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7837685M。
法定代表人:张玉领,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华夏路西临街营业房信用代码:91411400090449695B。
法定代表人:王得胜,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