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078号
原告: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玺(实习),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