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306号
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东区农贸市场东1500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60ULT22。
法定代表人:张天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华夏路西临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0449695B。
法定代表人:王得胜。
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德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