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31民初39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巴彦县。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原告:***,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学府新城H号楼4室。
法定代表人:于影,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