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博众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博众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3民初1350号 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转盘***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博众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合欢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众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