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三阳盘南小庄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马头铺村新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2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制粒机一套,该设备于2019年2月才将设备运到上诉人处开始安装,2019年4月-5月进行试生产,经多次调试该设备一致无法正常运转,上诉人已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被上诉人以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要求给付质量保证金,与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相矛盾,此设备也需要进行鉴定,为减少诉讼成本,请求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答辩状并于2019年8月5日参加庭审,2019年8月1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于开庭后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本案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