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1442号
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三阳转盘***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马头铺镇马头铺村新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已减半),由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