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1442号 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三阳转盘***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马头铺镇马头铺村新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已减半),由原告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彤 ——